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922號再 抗告 人 張天猛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43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不得更有所聲請、聲明,或提起抗告、再抗告方式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張天猛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告確定。再抗告人復書具「刑事再抗告理由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吳冠霆法 官 許辰舟法 官 林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