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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14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40號聲 明 人 劉奇典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80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劉奇典因妨害性自主等罪聲請再審案件,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林庚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