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41號聲 明 人 徐子翔上列聲明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422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更不得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徐子翔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9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22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即告確定。聲明人復具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林庚棟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