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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144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44號聲 明 人 張晉維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第三審確定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37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張晉維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366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 3376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不合法,予以駁回後,復出具「刑事答辯狀、理由狀、抗告狀、非常上訴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洪于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