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47號聲 明 人 洪敏詮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00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洪敏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以「不服裁定聲明抗告狀」名義具狀對本院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吳冠霆法 官 許辰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