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48號聲 明 人 黃 震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沒入保證金聲請回復原狀並補行抗告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84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震因偽造文書沒入保證金聲請回復原狀並補行抗告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後,復以「刑事抗告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