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51號聲 明 人 陳浚家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02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浚家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抗字第225號裁定,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1020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刑事聲明異議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吳冠霆法 官 許辰舟法 官 蔡憲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