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58號聲 明 人 郭家晋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202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郭家晋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03號
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020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予駁回。
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刑事上訴抗告狀」,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綜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李麗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