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59號聲 明 人 莊文榮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284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莊文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又以「刑事聲明疑義狀」之名義具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劉方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