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77號聲 明 人 范○○上列聲明人因家暴殺人未遂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第三審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05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范○○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44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林庚棟法 官 張永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