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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18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89號聲 明 人 吳瑞鴻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06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吳瑞鴻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