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94號聲 明 人 蘇明正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25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蘇明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258號裁定,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125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補充理由聲請書」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吳冠霆法 官 許辰舟法 官 蔡憲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