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號聲 明 人 黃宗耀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抗告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14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宗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