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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104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04號聲 明 人 張德明

上列聲明人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駁回其再抗告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52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張德明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陳德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