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04號聲 明 人 張德明
上列聲明人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駁回其再抗告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52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張德明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陳德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