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1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洵宇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7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洵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7號案件(下稱本件)審理中。另聲請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現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3號案件審理中,此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之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規定聲請將本件移送橋頭地院審理等語。
二、惟按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關於指定或移轉管轄,得由當事人聲請者,以同法第9條或第10條所定管轄權有爭議、不明或無法院管轄,或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恐審判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等情形者為限。至於同法第6條第1項: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之規定。此係屬法院之職權,並非得由當事人聲請。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至於新竹地院114年度聲字第288號裁定意旨所指本件應向其直接上級法院聲請一節,尚有誤會,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