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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13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36號聲 明 人 王建隆上列聲明人因家庭暴力之誣告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112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王建隆因家庭暴力之誣告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49號判決,經本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122號判決駁回其第三審上訴後,復具「刑事陳報狀」聲明異議,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吳冠霆法 官 許辰舟法 官 蔡憲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