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24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246號聲 明 人 徐煒傑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89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徐煒傑因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其復具「陳情」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汪梅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