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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25號聲 明 人 林育慶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及刑罰停止執行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16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林育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88號駁回其聲請再審及刑罰停止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160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提出「聲明異議狀」而為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