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254號聲 明 人 莊榮兆
蔡人舉上列聲明人等因請求損害賠償聲請閱覽卷宗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77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莊榮兆、蔡人舉因請求損害賠償聲請閱覽卷宗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抗字第390號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依前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張永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