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260號聲 明 人 簡宇優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92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簡宇優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復以「抗告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許辰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