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261號聲 明 人 蘇庭淇上列再抗告人因公共危險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86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蘇庭淇因公共危險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474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1864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即告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高玉舜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