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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264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264號聲 請 人 BM000-A113050(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均詳卷)被 告 張育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BM000-A113050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育倫因對伊性侵害案件,現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下稱連江地院)審理中,然伊及被告之現住所均在嘉義市,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亦具有管轄權,若仍由連江地院審理,礙於交通不便之因素,聲請人及相關證人到庭不易,審判程序於事實上難以順利進行且恐影響公安,爰聲請將該案件移轉至嘉義地院管轄審理云云。

二、惟聲請移轉管轄以當事人為限,而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1條及第3條規定甚明,至告訴人或告發人,並非該法所稱之當事人,自不能聲請移轉管轄。本件聲請人為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之告訴人,並非當事人,聲請意旨顯與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不符,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許辰舟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蔡憲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