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274號聲 明 人 孫顥哲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1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394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孫顥哲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復又具「刑事上訴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