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283號聲 明 人 游阿昆上列聲明人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209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駁回部分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游阿昆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部分撤銷、部分駁回上訴後,就駁回部分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高玉舜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