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284號聲 明 人 趙子穩上列聲明人因殺人等罪聲請再審駁回抗告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09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趙子穩因殺人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44號駁回其對聲請再審裁定提起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209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申請上訴駁回抗告乙事」狀,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許辰舟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蔡憲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