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295號聲 明 人 林智勇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96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智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又以「刑事上訴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宋松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胡家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