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29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296號聲 請 人 黃彥銘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24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彥銘因加重詐欺等罪,現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24號案件(偵查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9587號)審理中。惟聲請人因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為避免舟車勞頓及浪費司法資源,爰聲請移轉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等語。

二、惟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固得由當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及第11條之規定,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由該管之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然上開規定所稱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係指如該法院法官員額不足,或有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事由,或因天災、戰亂、疫情致該法院長期不能行使審判權等情形;而所謂法院審判因特別情形,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係指該法院由於環境上之特殊關係,如進行審判足以危及公安之虞,或有具體事實足認難期審判公平而言。至於單純基於訴訟經濟或訴訟關係人應訴便利等理由,而聲請移轉管轄者,則不包括在內。聲請意旨所指上情,與法律所定移轉管轄之要件不合。依前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吳秋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