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297號抗 告 人 林幸蓉上列抗告人因詐欺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第三審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09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林幸蓉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171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又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林海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