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215號聲 明 人 蘇禹銓(原名蘇家生)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99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蘇禹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