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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21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217號聲 明 人 江敏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07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江敏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告確定,其復具「聲請舉證」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吳秋宏法 官 汪梅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