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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21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218號聲 明 人 劉文明上列聲明人因檢察官簽結處分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49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劉文明因檢察官簽結處分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14年6月1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即已確定。聲明人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許泰誠法 官 蔡廣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