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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23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230號聲 明 人 陳揅軒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75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揅軒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復以「刑事再抗告理由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許辰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