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235號聲 明 人 謝曜鴻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114年9月10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76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謝曜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游士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