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237號聲 明 人 劉文明上列聲明人因詐欺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駁回其再抗告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74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經查:㈠本件聲明人劉文明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84號 駁
回再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742號裁定,以其再抗告不合法而予駁回。
㈡聲明人於本院裁定後,復提出「聲請異議狀」,對本院裁定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㈢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陳如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