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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23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237號聲 明 人 劉文明上列聲明人因詐欺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駁回其再抗告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74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經查:㈠本件聲明人劉文明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84號 駁

回再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742號裁定,以其再抗告不合法而予駁回。

㈡聲明人於本院裁定後,復提出「聲請異議狀」,對本院裁定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㈢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陳如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