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301號聲 明 人 鄧運賜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第三審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89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鄧運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經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89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許辰舟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林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