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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30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302號聲 請 人 寸光輝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款規定,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而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聲請人寸光輝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現分別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8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90號)審理,惟該二案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基於訴訟經濟、程序便利性考量,爰聲請裁定移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合併審理云云。

二、惟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犯上開兩案,既已分別繫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縱合於合併審判之規定,亦必於各該繫屬之法院有不同意合併審判時,始發生由其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問題。本件聲請人未待各該繫屬之法院表示意見,即逕向本院聲請為合併審判之裁定,於法不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又本件係聲請合併審判,與刑事訴訟法第10條之移轉管轄無涉,併為敘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許泰誠法 官 陳德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