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306號聲 明 人 謝諒獲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601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謝諒獲因偽造文書案件,既經本院判決將其上訴駁回,復以「(i)上訴理由、(ii)聲請最高指定辯護人及subpeona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全部錄音光碟,and give
上訴人a copy of全部錄音光碟and (iii)apply for 最高刑事大法庭裁判,and for 憲法法庭 Interpretations 狀」名義具狀,有關聲明不服部分,殊為法所不許。另有關聲請指定辯護人、聲請提案予刑事大法庭,則因訴訟繫屬業已消滅,無從審酌。至聲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全部錄音光碟,應另向臺灣高等法院為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依憲法訴訟法第59、60條規定,另向憲法法庭為之,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許辰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