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307號聲 請 人 鄭長泰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5011號),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或聲請;又非常上訴之提起權專屬於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被告並無聲請之權。本件聲請人鄭長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非常上訴聲請狀」聲請非常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許辰舟法 官 林柏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