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314號聲 明 人 林佩蓉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26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佩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217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告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陳松檀法 官 林柏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