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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42號聲 明 人 李治源上列聲明人因加重準強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駁回第三審上訴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83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李治源因加重準強盜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後,復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具刑事上訴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林庚棟法 官 黃斯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