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蘇莞婷上列聲請人因侵占聲請再審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確定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24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向本院聲請再審,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為原因,始得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蘇莞婷對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24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與上開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