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65號聲 明 人 徐耀發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公司法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35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徐耀發因違反公司法聲請再審案件,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林庚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