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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6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63號聲 明 人 羅文斌上列聲明人因自訴王智瑋瀆職等案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3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羅文斌自訴王智瑋瀆職等案件聲請法官迴避,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已經本院裁定駁回。聲明人復對此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