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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74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74號聲 明 人 許峻滉上列聲明人因傷害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9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許峻滉因傷害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裁定(案號:113年度聲字第2847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案號:114年度台抗字第196號)後,復具「非常上訴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周盈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