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85號聲 明 人 許晉端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34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許晉端因公共危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以114年度台抗字第34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復提出陳述意見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高文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