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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8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82號聲 明 人 羅文斌上列聲明人因自訴桃園市警察局等瀆職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49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羅文斌因自訴桃園市警察局等瀆職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016號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依前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張永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