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94號聲 明 人 黃振燊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49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振燊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復以「再抗告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吳冠霆法 官 許辰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