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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聲字第 9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90號聲 請 人 華辛寒

何季霖上列聲請人等因違反醫師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74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除外規定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審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且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審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華辛寒、何季霖因違反醫師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醫上訴字第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40號判決,認聲請人等之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卷附相關判決可憑。聲請人等對本院所為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其再審聲請之程序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李麗珠法 官 陳如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