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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附字第 18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台附字第18號上 訴 人 IMMORTAL INTERNATIONAL CORP.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英美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被 上訴 人 MAGNIFNANCE L.L.C.(中文譯名:美商嘉鼎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

MAGNIFIC CAPITAL L.L.C.(中文譯名:美商嘉鼎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兼 上二 人法定代理人 余凌霄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余凌霄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上字第4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

一、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上訴人余凌霄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原審法院將第一審判決撤銷,改判諭知其無罪後,檢察官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上訴人IMMORTAL INTERNATIONAL CORP.及英美惠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因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5238號判決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0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高玉舜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至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