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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附字第 21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台附字第21號上 訴 人 賴世傳被 上訴 人 陳淑錦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被訴違反銀行法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1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陳淑錦被訴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經原審判決諭知不受理後,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不服原審關於此部分所為之刑事第二審更審判決(112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號),提起上訴,上訴人賴世傳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關於被上訴人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0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林海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9